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亚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2052号
原告:济宁亚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经济开发区聚成商贸城3号楼20、21、22、2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肖玉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凯旋路杨桥工业园北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田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所,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湖陵二路西北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亚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济宁亚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亚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亚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由原告济宁亚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兆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泽刚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