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91民初2724号
申请人: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88号新世纪花园第一幢从东往西数第一间一、二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8068588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冠亚星城E楼1单元2层012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077392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