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济宁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8民初1265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龙(一般代理),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济宁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冠亚星城E楼1单元01211号房(现办公地址为中德广场D座十七A楼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现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于2019年5月13日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龙、***、被告山东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5月16日原告**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34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