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航标机电有限公司

上海视觉航标机电有限公司与日照九港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1190号
原告:上海视觉航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林恒路610号2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7808192P。
法定代表人:许金元,董事长。
被告:日照九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山东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M8FK12H。
法定代表人:刘宁,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视觉航标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九港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以被告已于庭外向其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视觉航标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9元,减半收取2860元,由原告上海视觉航标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伟
书记员申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