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熙匠建设有限公司

**虎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4民初10586号 原告:**虎,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熙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兴邦花城3栋50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虎与被告**、***、第三人湖南熙匠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被告***、**、第三人湖南熙匠建设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7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587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自2020年1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15日,后续资金占用利息请求计算至实际清偿日);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在湖南熙匠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为52万元,前期支付定金15万元,在办理完股权转让手续后支付30万元,在湖南熙匠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迁移后支付剩余7万元。可《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已配合被告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湖南熙匠建设有限公司也在2020年1月8日将注册地址变更到了被告指定注册地。但被告仅支付了45万元的转让款,剩余7万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第三人湖南熙匠建设有限公司述称:一、对原告的诉求不予认可,原告诉请中部分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只认定被告及第三人违约,但是原告自身违约在先的事实未进行说明,转让协议书中第一条中原、被告就转让的公司基本情况明确约定了,但是被告转让该公司后现有的九大员和二级建造师却无法使用项目及招投标,被告方自行向怀化中方县社保局缴纳了19410.5元,以上人员才能使用项目及招投标。二、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约定原告方需要按被告的要求迁移至指定的注册地,但原告方却未按约定履行该义务,被告方迫于无奈自行办理了迁移手续。由于被告方在长沙,来回于长沙至怀化二十余次,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误工的损失。综上,并非被告不愿意支付余款,而是原告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才导致今天的诉讼。故希望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7日,原告(甲方)**虎与被告**、***(乙方)签订《湖南熙匠建设有限公司转让协议书》,约定鉴于甲方有意将被转让公司(即:湖南熙匠建设有限公司)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本协议条件接收转让公司。转让价款为52万元,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预付15万元定金至甲方账户上。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定金后,甲方向乙方移交公司一切手续资料并负责协助处理相关变更手续。本协议约定后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时间于2019年10月18日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乙方于办理股转让手续变更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30万元转让价款至甲方账户,甲方将公司所有工商、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相关资料变交付给乙方。公司按乙方要求迁移到指定注册地,在迁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在余款里实时支付,完成迁移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后余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公司股权转让前原公司债权债务及所有员工劳务费用、社保福利等由甲方承担,公司变更后公司债权债务及所有员工劳务费用,社保福利等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所持第三人湖南熙匠建设有限公司股权于2019年10月17日变更至两被告名下。公司住所地于2020年1月8日变更至被告指定地址。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共计45万元,被告于2019年11月1日为第三人湖南熙匠建设有限公司缴纳了社保费用共计19410.5元。原告就剩余款项催收未果,遂成本案。 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转让协议》、银行流水、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社保缴纳凭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虎与被告**、***签订的《湖南熙匠建设有限公司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被告现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前两期给付义务,最后一期的给付条件为按照乙方要求迁移到指定注册地后五个工作日,而第三人注册地已于2020年1月8日迁至被告指定地点,最后一期股权转让款的给付条件已经成就,故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由于被告支付了第三人湖南熙匠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8-10月的社保费用共计19410.5元,按照合同约定,2019年10月17日前的社保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就被告支付的上述19410.5元,原告应承担16607元(19410.5元÷3个月÷30天×77天)。两者进行抵扣后,被告还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53393元。被告未及时付款,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结合被告欠付金额,本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酌情确定截至2020年8月15日利息为1200元,此后利息以欠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主张的差旅费,无具体明细,且无法证明关联性及应当由原告承担,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应承担五个月社保费用的抗辩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虎支付股权转让款53393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5日利息为1200元,此后利息以欠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元,保全费736元,共计1531元,由原告**虎负担231元,被告**、***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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