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明冲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南九九矿安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湖南长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研发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玉娟,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惠婷,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耒阳市明冲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栖凤园居委会中国银行耒阳市支行办公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胡良毅。
申请执行人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明冲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0795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耒阳市明冲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月11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3月5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2月20日向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委托耒阳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及财产线索,未收回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唐玉娟,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3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耒阳市明冲煤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1180.5元(包含执行费198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41180.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开岁
审 判 员 陈文忠
审 判 员 姚 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亦雯
书 记 员 王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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