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3683号之一
原告:山东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CMHMU50。
法定代表人姓名:郝伟,职务:经理。
被告: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2450号环创园A4栋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6552713G。
法定代表人:刘黎明。
原告山东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370元,由山东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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