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隰东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0506号
原告: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环创园**1101。
法定代表人:刘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娟,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馨雅,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隰东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汾蒲县克城镇柳卜洼村iv>
法定代表人:白飞。
原告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隰东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受理后,原告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孙桂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周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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