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025民初607号 原告: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2450号环创园A4栋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6552713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岳阳北路城建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5715922850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7元,原告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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