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6536号之一
原告:东莞逊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嘉美路4号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47NF5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汇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汇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风创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北区华风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746712899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逊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风创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东莞逊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逊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5元,减半收取计381.25元,由原告东莞逊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