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3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德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大街与裕华路交口乐活广场A-16-15。
被执行人: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9号院1幢101-206。
关于河北德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季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