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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固邦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11民初2501号之一 原告:湖南固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道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提起管辖异议,代为提起反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以及一般代理的各项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提起管辖异议,代为提起反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以及一般代理的各项权限。 被告:湖南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新时代广场南楼2314号。 法定代表人:**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湖南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莲花路668号竹山小区16栋-102号门面。 负责人:**。 原告湖南固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固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固邦贸易有限公司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固邦贸易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由原告湖南固邦贸易有限公司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