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嘉机电五某某与被告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5120号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嘉机电五****,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环宇家园32幢212-216室。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区招商新村19幢第四层(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竹丰路5号1幢2064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南京亚顺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九龙社区玉带组。

法定代表人:钱翠红,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嘉机电五****与被告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亚顺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嘉机电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嘉机电五****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谢明

审判员黄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君

书记员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