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5120号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嘉机电五****,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环宇家园32幢212-216室。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区招商新村19幢第四层(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竹丰路5号1幢2064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南京亚顺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九龙社区玉带组。
法定代表人:钱翠红,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嘉机电五****与被告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亚顺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嘉机电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浦嘉机电五****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谢明
审判员黄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君
书记员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