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1民初3018号之一
原告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8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陆传美
人民陪审员 严正寿
人民陪审员 金 华
书 记 员 冀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