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建林钢板出租有限公司、江苏溢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6252号
原告:东台市建林钢板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新桥新村附1号楼由南向北27、28间。
法定代表人:顾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富,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越,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招商新村19幢第四层(1)。
法定代表人:陆崇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东台市建林钢板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东台市建林钢板出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建林钢板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建林钢板出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东台市建林钢板出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佳民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