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6252号
原告:东台市建林钢板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新桥新村附1号楼由南向北27、28间。
法定代表人:顾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富,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越,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招商新村19幢第四层(1)。
法定代表人:陆崇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东台市建林钢板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东台市建林钢板出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建林钢板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建林钢板出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东台市建林钢板出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佳民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