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保412号
申请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9楼1903。
法定代表人:葛晓东。
被申请人: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35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
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在王因镇仁美家园项目中未结清工程款中的8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在王因镇仁美家园项目未结清工程款中的8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褚红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