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执保1186号
申请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9号楼1903。
被申请人: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35号楼10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104民初1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刘善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信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