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04执恢2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新区发展大厦B座19楼19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35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04民初1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850000.00元,到位标的额为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850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