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281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9楼1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054373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鲁0811执保2811号执行裁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12887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