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28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9楼1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054373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128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19)鲁0811民初12887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