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能静、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2811-1号
申请执行人:*能静,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9楼1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054373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能静与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鲁0811执保2811号执行裁定,现申请执行人*能静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12887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