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2811号
申请执行人:*能静,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054373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能静与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128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19)鲁0811民初12887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