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42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亿阳值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陶展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高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立仁,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亿阳值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高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591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中太高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亿阳值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12252.5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计算方式为:以612252.5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州亿阳值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72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1472元,由原告苏州亿阳值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01元,由被告中太高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271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主要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邮件因无人签收而退回本院。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9月24日、12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人行、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14994.89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2020年9月2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个(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10月16日),成功扣划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994.89元。其中8625.00元已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其余1006369.89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暂无可供划扣的其他存款。
5、2020年10月9日,本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地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查询结果为无不动产。
6、2021年3月3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1年3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22523.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1006369.89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94405.24元(截至2021年3月4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625.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执行到位的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牛 军
审 判 员 黄延杰
审 判 员 陈 谚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罗 宁
书 记 员 汪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