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亿阳值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民初1000号原告:刘俭,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被告:苏州亿阳值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被告:北京易捷海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被告:微知(上海)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原告刘俭与被告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亿阳值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捷海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微知(上海)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二○一八年三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