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亿阳值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亿阳值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民初1000号

原告:刘俭,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亿阳值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易捷海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微知(上海)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俭与被告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亿阳值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捷海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微知(上海)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俭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