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605号
原告:唐山海港鑫珏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平房改造**第**楼******房。
法定代表人:马庆寅,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王滩镇曹庄村东/div>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任经理。
原告唐山海港鑫珏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唐山海港鑫珏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山海港鑫珏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小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