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致通机电设计事务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2463号之一
原告: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致通机电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援军,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致通机电设计事务所、***、***、*援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日28日向本院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计7530元,由原告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贺玮
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