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致通机电设计事务所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保字669号
申请人: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致通机电设计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炎,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致通机电设计事务所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津0103民初11397-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建行天津河北支行账户存款账号12×××12存款700000元人民币的冻结。
二、解除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奥城支行账户存款账号27×××66存款611100元人民币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