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致通机电设计事务所与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3656号
原告:天津致通机电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炎,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致通机电设计事务所与被告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致通机电设计事务所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致通机电设计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0元,减半收取8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