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致通机电设计事务所、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3执保字959号
申请人:天津致通机电设计事务所,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H1座516室。
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炎,天津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中路华昌大厦B座2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致通机电设计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1139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喜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111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杨郡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