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4执1133号
陕西顺谦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顺谦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4民初1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顺谦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00000元,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4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4450元(含执行费9450元)。现已将该笔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就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4执11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0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