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聚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9320号
申请人:榆林市聚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BF6765。
法定代表人:李海刚。
被申请人: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629。
法定代表人:薛小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榆林市聚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榆林市聚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23949元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榆林市聚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394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
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  晓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小霞
书记员张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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