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4887号
原告:***,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圣业大厦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902646629。
法定代表人:薛小庆。
原告***与被告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因原告主张已由李龙刚向其实际履行了所诉款项,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告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慧卿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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