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4890号
原告:***,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
被告: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圣业大厦1802室。
法定代表人:薛小庆。
原告***与被告欣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慧卿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