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21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恒兴路183号2幢北侧。
法定代表人:陆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祥林,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1991号D幢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斌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浙0602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该院受理的另案申请人上海材八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421执41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严 增 明
二 ○ 二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凌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