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327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1991号D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829083465。 法定代表人:**彬。 被告:***,男,汉族,1960年8月28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高利娟,女,汉族,1962年7月31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利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外人绍兴尚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1500万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制支付被告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 冻结存款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内,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内。 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