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浙06民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1991号D幢6楼。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45楼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皓,浙江舜***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广优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的法律基础不应认定为追偿权的行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追偿权的行使,仅限于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而其种类也仅限为担保责任追偿权与合伙债务追偿权。而本案中,华纳公司与***等人并不属于连带责任债务人。案涉的第3、4、6、9、13、14、16笔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以下简称讼争债务),均已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并交付执行,华纳公司系唯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等人并未被列为连带债务人。故一审判决将华纳公司要求***等人给付案涉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款项,定性为行使追偿权,并认为无垫付即无权追偿,其法律基础前提错误。二、《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九条明确约定了***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后续发生的给付责任均由其承担。即根据该条款,双方已经约定了由***向第三人(包括材料供应商、农民工、税务机关等)履行债务。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中,***在本案起诉前以及审理中已单方向第三人履行了部分债务,一审庭审中,***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表示正在筹款准备清偿。而其至今未履行,导致华纳公司被多家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查封账号和予以失信、限高等惩戒,已经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属于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故应当向华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一审判决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九条未赋予华纳公司在对外未实际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情况下可向***直接追偿的权利,华纳公司应待实际履行后方可依据该条款向***主张全部责任的理由,完全有悖法律的基本准则,也不符合该协议条款的意思表示。华纳公司已经因***的赖账行为,导致被多家法院强制执行。华纳公司现因经营困难,无力垫付执行款。如果按一审判决的理解,则***完全可以据此不清偿债务。因为前述法律文书只确定执行华纳公司,而华纳公司无力清偿。则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广优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在二审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未约定华纳公司可在未实际清偿的情况下向***直接追偿,目前华纳公司未履行讼争债务,一审判决判令华纳公司可在实际清偿后再行使追偿权,合情合理。***与***签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后,华纳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已回到***名下,***目前尚欠***大量资金,造成***资金紧张,如华纳公司的主张得到支持,则***将双重受损。
***在二审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并非股权转让协议及《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当事人,该些协议对***没有法律效力;***未参与***与华纳公司之间的经营,本案债务也非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对***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避免讼累,***未提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广优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广优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华纳公司非善意,故担保无效;广优公司是向华纳公司的股东***出具的担保书,而非华纳公司;广优公司提供的保证已过保证期间,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为避免讼累,广优公司未提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华纳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后):1.判令***、***支付华纳公司为其实际承建的工程因诉讼及执行等案件垫付和应付款项600万元;2.判令广优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2月1日,***与华纳公司签订了区域总经理责任书,约定***可享用华纳公司资质对赣州区域项目进行操作、管理和施工,***以开票金额或工程款到账金额为基础净交纳华纳公司管理费。2018年12月4日,***、***、华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其持有华纳公司股权中的70%转让给***,转让价格为1400万元;协议签署前,***以华纳公司名义承包施工项目的所有权益和责任由***实际享有和承担,其余以华纳公司名义承包项目的全部权益和责任属于***。2019年2月26日、3月5日,***、***、华纳公司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2),三方对华纳公司的工商变更、印章证照处理、财务会计的交接、分支机构及债权债务等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还对部分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进行了变更。之后,华纳公司由***实际控制。
因***未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于2019年8月27日将华纳公司、***诉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浙0602民初8459号。2019年11月22日,***、***、华纳公司共同签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其中第一、二条约定,解除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150万元;第九条约定,对于***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后续发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税收),***承担无限责任,并提供其他担保单位予以担保。同日,广优公司向***出具担保书一份,同意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九条项下***应尽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广优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亦在担保书中签字。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向法院撤回了(2019)浙0602民初8459号案的起诉。2020年9月27日,因***仅返还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将***夫妇诉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浙0602民初8177号,法院经审理判决***夫妇返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以华纳公司名义实际经营的项目产生了16笔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中华纳公司履行完毕了2笔,其余债务因华纳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均未履行,法院亦未执行到位。在诉讼前及诉讼过程中,***向债权人履行完毕7笔(16笔债务及履行情况详见下表)。
案涉16笔债务情况表
序号法律文书债权人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元)履行情况1湾劳人仲案字(2020)第146号/(2021)皖0221执190号***161105华纳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履行完毕,实际支付金额为163422元2芜县劳人仲案字(2020)第135号/(2021)皖0221执11号***850**华纳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履行完毕,实际支付金额为86175元3(2020)赣0791民初984号/(2020)赣0791执1498号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608313.68未履行4(2021)赣0731民初2614号/(2021)赣0731执2763号***205415.16未履行5(2020)赣0731民初748号/(2020)赣0731执2392号***46445.35***履行完毕6(2020)赣0702民初5442号/(2021)赣0702执3567号舒细助288818未履行7赣市劳人仲案字(2019)184号/(2020)赣0702执2265号***277789***履行完毕8(2019)赣0730民初3180号/(2019)赣0730执1631号赣州宏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83572***履行完毕9(2020)赣0702民初3279号/(2020)赣0702执2551号赣州崇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41000未履行10***案字(2019)第192号/(2020)赣0731执355号***132956***履行完毕11(2020)赣0733民初2271号/(2021)赣0733执858号***1066931***履行完毕12(2020)皖0221民初2309号安徽涵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569496***履行完毕13赣市城罚决字(2020)35号/(2022)赣0702执612号赣州市城市管理局300000未履行14赣市城罚决字(2020)75-1号、赣市城罚决字(2020)75-2号赣州市城市管理局950160+47508未履行15(2020)赣0730民初58号宁都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269429.87***履行完毕16宁劳人仲裁字(2022)01号李过房115399未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庭审中,***认可华纳公司主张的16笔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由其实际施工的项目产生,予以确认,其中第5、7、8、10、11、12、15笔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已经在诉前或诉中实际履行完毕,因此已无需处理;对于华纳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第1、2笔债务,经核算,金额为249597元,***同意向华纳公司履行,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7笔讼争债务,华纳公司能否直接要求***向其履行,及***是否应***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广优公司提供的保证是否有效。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该院评析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华纳公司能否直接要求***向其履行讼争债务。追偿权的行使应以实际履行为前提,除非另有约定,本案中,华纳公司并未实际承担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关键在于华纳公司是否可以依据《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九条直接向***要求履行。经审查,该条记载“对于***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后续发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税收),***承担无限责任”,从法意上看,此处的“法律责任”是指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以所有的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从内外法律关系上看,华纳公司系对外责任主体,该条款是***与华纳公司之间的内部条款,系双方对于外部由华纳公司承担的责任,内部再进行责任划分,并非***对外作出的承诺,故该条款的文义应该是指***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后续外部确认由华纳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内部最终由***以其个人所有财产向华纳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可见,该条系内部责任划分条款(对内***承担100%,华纳公司不分担),并未赋予华纳公司在对外未实际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情况下可向***直接追偿的权利。华纳公司应待实际履行后方可依据该条款向***主张全部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二,***是否应***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及本案有关情况,案涉第1、2笔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由华纳公司承担,该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承包工程所产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广优公司在向***出具担保书时系一人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东会、董事会,而时任法定代表人***同时系执行董事,故***在担保书中签字具有董事会决议一样的效力,因此广优公司提供的担保应认定有效,其应对***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华纳公司垫付的款项24959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广优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优公司代偿后,可向***、***追偿;三、驳回华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准确界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解决纠纷的基础。本案中,从查明的事实看,本案纠纷系***与***之间因股权转让与股权转让的解除,以及***与华纳公司之间关于内部责任的约定而引起,故各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为混合性的合同关系,一审判决确定本案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二审中,经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为法律适用问题,即华纳公司是否需要实际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后,才能向***等主张权利。对此,主要涉及的是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内容的理解问题。根据***与华纳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对于其实际负责的有关工程而产生的责任承诺由其自行担责,但***负责有关工程中发生的对外交易系以华纳公司名义而进行,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外第三人一般只能向华纳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主张权利。故华纳公司因此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依据前述内部约定向***主张权利。而本案中,华纳公司主张其可在实际未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即向***主张权利,不符合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
华纳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不应适用连带责任下的追偿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法律基础为追偿权错误。经核,一审判决系以***与华纳公司、***之间的前述内部协议约定为基础,认定本案华纳公司主张的为追偿权,并非适用连带责任下的追偿权法律规定。华纳公司对此理解有误。
华纳公司上诉主张,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其可在未实际清偿对外债务的情况下直接向***主张权利。对此,该法条规定的是,若债务人不依约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则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首先,相关当事人内部约定中并未明确***应直接向案外第三人履行债务。其次,***确应向华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也是依法向华纳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无其他约定,该违约责任的承担也是以华纳公司产生实际损失为前提。而***自行向有关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系其自愿从事的民事行为,不因此改变其与华纳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
华纳公司上诉中还提出,其目前经营困难无力清偿,导致未能行使追偿权,同时案外债权人权益将不能得到保障。对此,华纳公司对案外第三人负有债务而产生不利益,系华纳公司等与***签订前述内部协议的情况下,华纳公司本身即存在的交易风险,而债权人基于对华纳公司的信赖而与华纳公司进行交易,***公司清偿不能,亦系债权人在选择与华纳公司交易时本身即存在的交易风险,不存在华纳公司所称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问题。同时,一审判决已判令***等承担部分债务,华纳公司已具有依约实现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华纳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确定为52052元,由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瑶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祁 欢
书 记 员 冯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