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1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1991号D幢6楼。 法定代表人:**彬,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45楼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楼** 审判员谢檬杰 二O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