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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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53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彬。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广亿置业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34747.6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274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我截止2022年3月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广亿置业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53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