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惠众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初5547号
申请人:湖州惠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塘南罗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14692725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相银、**,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82908346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州惠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价值229668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华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96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