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清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三清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0177号
原告:中科三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6号楼5层523室。
法定代表人:秦东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冰涛,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周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汉阳中路。
负责人:王宏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甲,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科三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清公司)与被告周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周口污染防治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冰涛,周口污染防治办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污染防治办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周口污染防治办:1.判令周口污染防治办支付一期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11月27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9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2.判令周口污染防治办给付二期项目合同应付合同款本金270万元;3.判令周口污染防治办支付二期合同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4.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62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1.5倍,自2020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1.5倍,自2020年1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周口污染防治办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周口污染防治办双方先于2018年11月12日年签署了《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方专家服务项目合作协议书》(服务期限为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以下简称“一期合同”),具体服务内容为:资深专家服务、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服务、污染源综合监测监管服务、机制健全与落实监督、编制污染分析报告服务、驻场服务,合同费用总计90万元。一期合同第三条约定:(一)费用结算:本协议以人民币付款,总计90万元。(二)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一期合同签订后三清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配合甲方顺利完成周口市空气质量改善及在全省排名提升的目标。同时三清公司的服务受到了周口市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评价。后经周口市市委市政府同意原周口污染防治办双方于2019年3月1日又续签了《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方专家服务项目合同》(服务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306日以下简称“二期合同”),合同约定三清公司在服务期内为周口污染防治办提供大气污染防治三方专家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资深专家咨询服务、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分析服务、污染源综合监测监管服务、机制健全与落实监督、驻场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共计270万元。合同第四条约“(一)费用结算:本协议以人民币付款,总计270万元。(二)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款项共分三期支付,详细付款时间及比例如下:第一期,合同签订生效且该项目服务期限进行一半后付合同总款的35%,即94.5万元;第二期:该项目服务期满后10日内付合同总款的60%,即162万元;第三期:该合同剩余5%的合同款,即13.5万元,在项目服务内容经甲方组织的验收小组验收通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八条:验收方法约定“服务期满或乙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方应在服务期满或乙方提交服务成果之日10日内完成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验收。检验合格后,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专家验收签署验收报告,逾期验收的税力验收合格”。二期合同签订后三清公司依据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期限及标准提供了高质量的服务,顺利实现了合同约定的:“以科技为保障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能力的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社会经济协同发展的目标”。按照一期合同约定原本应该在2018年11月26日支付的一期90万元的合同款,三清公司一直拖延至2020年7月21日才在三清公司的反复催促下支付。对第二期270万的合同款,周口污染防治办不但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时间节点付款,而且一直拖延至起诉日周口污染防治办仍未支付任何合同款项。而2020年又恰逢新冠疫情,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本就困难、现流也较紧张,而周口污染防治办作为政府机关单位不但没有起到好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带头作用,反而在三清公司一再催促下仍拖延拒不支付三清公司的合同款,从而对三清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故诉至法院。
周口污染防治办辩称:不同意三清公司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双方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以及《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本案服务合同价款分别为90万元和270万元,但未公开招标,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利息应不予支持;2.部分服务项目金额也不应支持,第二期合同的完工单中服务内容第一项和第三项三清公司未提供服务(专家服务咨询1.8万元、机关雷达定点扫描和走航观测10.5万元、卫星遥感反演18万元、无人机航拍服务检测污染源15.5万元未进行服务),以上共计45.8万元,是周口污染防治办另行请第三方进行服务,该部分的服务费应予以扣除。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8年,周口污染防治办与三清公司签订《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方专家服务项目合作协议书》,由三清公司提供资深专家咨询、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服务、污染源综合监测监管服务、机制健全与落实监督、编制污染分析报告服务及驻场服务,合计90万元,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服务期限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合同签订后,三清公司进行了相关服务。此后,双方共同签署《完工单》,对服务完成情况进行确认:项目服务始于2018年11月12日并于2019年2月28日完工,承建单位(三清公司)完成了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方专家服务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项目文档资料齐全,项目指标符合合同要求。2020年7月21日,周口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向三清公司支付90万元,附言载明:周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口大气污染防治专家服务费(2019第一期)。
2019年,周口污染防治办与三清公司签订《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方专家服务项目合同》,由三清公司提供第三方专家服务,包括提供资深专家咨询、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污染源综合监测监管服务、编制污染分析报告服务及提供驻场服务等,合计270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且该项目服务期限进行一半后付合同总款的35%,即94.5万元;服务期满后10日内付合同总款的60%,即162万元;合同剩余5%的合同款,即13.5万元,在项目服务内容经甲方组织的验收小组验收通过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服务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306日。合同签订后,三清公司进行了相关服务。此后,双方共同签署《完工单》,对服务完成情况进行确认:项目服务始于2019年3月1日并于2019年12月31日完工,承建单位(三清公司)完成了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方专家服务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项目文档资料齐全,项目指标符合合同要求。交付成果显示的服务完成情况均为已完成。此后,周口污染防治办未支付合同款。
另查,2017年5月15日,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周办文[2017]7号《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周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周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属于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的临时机构,周口污染防治办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本院认为,周口污染防治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清公司以周口污染防治办为被告提起诉讼,属所诉被告主体有误,故三清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科三清科技有限公司对周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退回中科三清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武 祎
人民陪审员 吴 健
人民陪审员 刘玉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