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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立国,******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9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 原审被告:甘肃聚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玉关路北侧甘泉中街西侧新港城居住组团A3号商住楼2层3**2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PMBJ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聚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70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宏睿 审判员  陈 军 审判员  宋 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