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402执2518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402民初1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受理深圳市南油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旅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即1、由被执行人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40万元、资金占用费28万元、工程款18万元及相应利息;2、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660元。 但被执行人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保险、证券、不动产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且对被执行人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进行冻结。但该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但暂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商业保险、证券登记信息,在安顺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被执行人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签订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委托开发、代建、代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将作为委托方,委托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对“贵州省轿子山监狱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开发、代建、代销。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应支付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该项目前期投入资金以及待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支付相应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房款。同时,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作为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当建设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并取得预售许可时组织人员办理购房事宜,购房资金、购房贷款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监管、支付,故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作为合同甲方与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在今后对项目资金问题应存在结算事宜,虽所涉项目现正在建设中,未进行最后资金结算。但为避免今后结算资金流失,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已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要求协助本院冻结相应款项。此外,被执行人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402执25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张树玉
法官助理邵定林 书记员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