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黔04民初114号
原告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科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建公司)、第三人张明洪、张云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第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上限50亿元,诉讼标的额的下限继续按照其他调整级别管辖的通知文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从原告诉请的法律关系和金额,结合上述规定,本案应由本院辖区西秀区人民法院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第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虹 审判员 黄光美 审判员 宋 颂
法官助理朱俊蓉 书记员郭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