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执18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飞虹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黔0402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1、由被执行人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2019)黔0402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人民币2536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2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的调查及执行措施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义务。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保险、证券、不动产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但暂无存款可供执行。 (2)对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互联网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 (3)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商业保险、证券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商业保险、证券登记信息。 (5)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经向安顺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 5、执行中,已告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委托执业律师代理案件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及可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6、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签订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委托开发、**、代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将作为委托方,委托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对“贵州省轿子山监狱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开发、**、代销。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应支付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该项目前期投入资金以及待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支付相应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房款。同时,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作为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当建设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并取得预售许可时组织人员办理购房事宜,购房资金、购房贷款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监管、支付。故,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作为合同甲方与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在今后对项目资金问题应存在结算事宜,虽所涉项目现正在建设中,未进行最后资金结算。但为避免今后结算资金存在流失的可能性,保障今后案件的执行,维护申请人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已下发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要求在一定限额内协助本院冻结相应款项。 以上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已告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中,申请人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将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亦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402执18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