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02财保43号
申请人:*某某,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兴义市。
申请人:*某甲,男,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兴义市。
委托代理人:龙波、***,贵州尚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飞虹村。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GK3YC4C。
申请人*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建设路支行帐号为:24×××18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某某、***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的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某某、***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现申请人*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保全的担保财物。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建设路支行帐号为:24×××18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刘惠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朴灵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