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04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82号。

法定代表人:田昕,该公司经理。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2021)冀0404民初7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可能,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86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关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