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04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82号。
法定代表人:田昕,该公司经理。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2021)冀0404民初7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可能,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86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关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