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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02民初6735号
原告***,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欣(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7层C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9202712R。
法定代表人张西安,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