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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民终2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豪,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学涛,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联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四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58A2B27。
法定代表人:邵一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7层C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9202712R。
法定代表人:张西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联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联宜公司)、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世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8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