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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5108号
原告:**,男,1982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晨雷,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北路西段北侧。
负责人:崔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峰,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北路西段。
负责人:崔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7层C户。
法定代表人:张西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全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三门峡开发区三门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涛、李彦,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诺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三门峡市开发区西苑小区19号楼3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茹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全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门峡诺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园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员 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