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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桐柏县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30民初3972号
原告:**同,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生,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斌,桐柏县司法局毛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桐柏县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30076947124X3。
负责人:张虎,任总经理。
被告:南阳市一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西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3030754332147。
法定代表人:李春林,任经理。
被告: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漳河路电厂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749202712R。
法定代表人:张西安,任总经理。
原告**同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桐柏县分公司、南阳市一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利德世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同负担。
审 判 员 刘笑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桑 婷
书 记 员 王诗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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